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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李俊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1197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清徐县**镇**街**号**栋**,2019年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小店分局营盘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2020年5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清徐县东湖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并社区戒毒3年;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太原市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交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俊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9日、8月25日、9月6日被告人李俊骐分别收取交城吸毒人员武某某微信转账支付毒资300元、650元、500元,合计1450元,随后转给其上线郎建发(微信昵称:平安)1400元,购买三小包冰毒后转卖给武某某,从中赚取差价款50元。

2、2020年3月4日至4月9日,被告人李俊骐分7笔收取交城吸毒人员武某某微信支付的毒资3950元之后转给其上线郎建发3480元,购买七小包冰毒后转卖给武某某,从中赚取差价款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俊骐移动手机一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证明、户籍证明、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统计表、手机取证报告等;3.证人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俊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俊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俊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俊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强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俊骐现被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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