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借贷问题张某某(另案处理)事先与被告人李某某串通好后,虚打欠条50余万以达到多得执行偿还金额的目的。2018年10月9日在张某某的小额贷款公司内,张某某指使刘某某(已判刑)让被告人李某某虚打欠条50余万,2018年10月10日张某某持李某某虚打的欠条起诉至大城县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10月12日大城县法院作出(2018)冀1025民初33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84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财产。2018年11月5日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1025民初3355号民事调解书。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大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3证人骆某某的证言;
4大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借条、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彦坡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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