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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诈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无业。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排**镇**村,现住海南省儋州市排**镇**村,无业。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排**镇排**街**号,现住海南省儋州市**期**栋**室,无业。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镇**村,现住浙江省临海市**镇**学校,系**学校教练。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许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31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重报。2019年7月25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乙(刑拘在逃)等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史某某购买网络虚拟微信定位,并使用该微信定位以微信招嫖方式要求被害人先行支付嫖资、“小姐”人身安全保证金等名义实施诈骗。

2018年8月27日,被害人陈某某入住大通区九龙岗龙门宾馆,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一“美女”微信号,后被李某某伙同王某乙以支付嫖资和“小姐”人身安全保证金的名义,通过扫描被告人发来的微信二维码,分五次将6264元转入被告人李某某微信内。在陈某某要求终止交易并要求退款后,王某乙将陈某某的微信号发给被告人王某甲,让其继续实施诈骗,被告人王某甲以必须支付尾款才可退款为由,要求被害人陈某某支付尾款,陈某某分两次向王某甲发来的QQ号内转入6800元。被告人许某某明知王某甲实施诈骗,仍将自己的QQ号提供给王某甲用于收款,按照王某甲的要求将6800元取出并分得诈骗款。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8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史某某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篡改计算机系统制作虚假微信定位,通过网络发布并出售大量虚假微信定位,从而帮助他人成功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史某某通过微信呢称“涂涂”、“涂涂备用”用于出售虚假微信定位。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昵称“不二”的微信向被告人史某某以70元的价格购买虚假网络微信定位,使被害人陈某某相信网络招嫖的真实性,继而被李某某等人以支付嫖资和“小姐”人身安全保证金的名义诈骗13064元。另查,被告人史某某从2018年7月至12月份,共计修改并出售虚假微信定位一千余次,非法获利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交易记录及转账记录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许某某、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支付嫖资、人身安全保证金等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分别为6264元、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收款账户、帮助取现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微信应用程序定位系统,制作虚假微信定位后通过网络发布并出售虚假微信定位,非法获利6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建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许某某、史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叁卷、证人名单壹份、光盘贰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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