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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住淮安市淮阴区新渡镇**小区**栋**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淮安市淮安区,住淮安市朱桥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淮安市淮安区,住淮安市淮安区平桥镇**居委会**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淮安市城南乡**村**组**号**栋**单元**室。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葛某某、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葛某某、严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永辉超市旁苏客快餐店内,通过用田某某手机申请网贷,并将贷款钱转到李某某银行卡的方式,窃得田某某的贷款钱共计人民币12800元。

另查,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葛某某、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葛某某、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葛某某、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葛某某、严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葛某某、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葛某某、严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葛某某、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菊

2020年4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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