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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窝藏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商,群众,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2019年7月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叶某某因犯罪被公安机关追查,从蕲春县横车镇到四十万元现金到武汉交给叶某某,以他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卡供叶某某使用,以帮助叶某某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2019年5月12日犯罪嫌疑人叶某某被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电话号码开户信息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叶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追查,为其提供现金、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电话卡供叶某某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政

2019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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