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台安县台安镇书香苑小区**号楼**单元楼下,拽开李某某停放于此的辽C*****五菱宏光牌轿车车门,盗走车内人民币2520元、芙蓉王牌香烟2盒、细杆香烟2盒(品牌不详),所盗财物被其挥霍。
2019年1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台安县台安镇百利华府小区**号楼东侧,拽开侯某某停放于此的黑色桑塔纳牌轿车车门,盗走车内人民币22元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作案2起,盗窃人民币共计2542元及香烟4盒,所盗财物均被其挥霍。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吸毒检测报告及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被害人李某某、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辨认盗窃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景成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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