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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住台安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台安县台安镇书香苑小区**号楼**单元楼下,拽开李某某停放于此的辽C*****五菱宏光牌轿车车门,盗走车内人民币2520元、芙蓉王牌香烟2盒、细杆香烟2盒(品牌不详),所盗财物被其挥霍。

2019年1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台安县台安镇百利华府小区**号楼东侧,拽开侯某某停放于此的黑色桑塔纳牌轿车车门,盗走车内人民币22元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作案2起,盗窃人民币共计2542元及香烟4盒,所盗财物均被其挥霍。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吸毒检测报告及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被害人李某某、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辨认盗窃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景成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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