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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志强,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3********,汉族,文盲,无业,家住益阳市资阳区**栋**室。因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31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2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李志强在益阳市资阳区资阳区滨江财富中心**栋**室被害人胡某某家中盗窃了一件裘皮上衣和现金500元。经价格认定,该裘皮上衣价值2064元。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李志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胡某某收到了公安民警发还的涉案裘皮上衣和李志强退赔的现金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物价认定、收条等书证;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志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李志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志强退赔被害人损失,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志强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胜赢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志强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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