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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8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群众,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村**小**号楼**单元**,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村**小**号楼**单元**,黄岩区***服务员。2020年5月29日因嫖娼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于同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号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黄岩东城街道米兰风尚酒店8302房间,与吴某某谈妥嫖资为人民币3000元,并用现金予以支付。双方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李某某趁吴某某去洗澡之际,从吴某某裤袋内窃走人民币3000元,并逃离酒店。

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其嫖娼的违法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其本案中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常住信息、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吴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 熙

检察官助理:丁文爽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 

2.全部案卷电子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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