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9********,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组**号,现住瑞金市**镇**路**房。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至21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瑞金市**镇**广场等地盗窃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4日20时许,李某某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白色王派牌电动车(车牌:赣州临时*****)盗走,并将盗得的电动车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卖给了赖某某(已行政处罚)。经鉴定,该辆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29元。
2.2020年7月14日20时30分许,李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广场**珠宝店对面马路边的一辆米蓝色立马牌电动车(车牌:赣州临时*****)盗走。经鉴定,该辆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63元。
3.2020年7月20日19时30分许,李某某将被害人符某某停放在***路***珠宝店门口的一辆银色台铃牌电动车(车牌:赣州临时*****)盗走,并将盗得的电动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赖某某。经鉴定,该辆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0元。
4.2020年7月21日6时许,李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广场**珠宝店门口的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车牌:赣州临时*****)盗走,并将盗得的电动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赖某某。经鉴定,该辆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李某某租住处楼下查获被盗立马牌电动车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在李某某身上扣押了赃款人民币506.5元。案发后,赖某某主动将非法收购的赣州临时*****电动车、赣州临时*****电动车送至瑞金市公安局,该局已将追回的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符某某、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符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4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盗窃价值人民币29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
检察官助理:邱祺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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