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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21195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镇**村**组**号。197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间因犯盗窃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加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后又因故意伤害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加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86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其身体不适于羁押,奉新县看守所决定暂不予收押,翌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奉新县**局后第三排的民房楼下停放了一辆粉红色小飞哥牌电动车,见四周无人,通过搭线的方式将电动车启动,并将该电动车藏匿在奉新县**镇**小区最西边一栋楼房的楼道内。2019年5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该电动车骑至奉新县**医院其居住的病房内。经奉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粉红色小飞哥牌电动车价值为2025元人民币。案发后,该电动车退还给被害人余某某。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袁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辉

                                检察官助理:鲁沙沙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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