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系敦化市**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现住敦化市**街**家属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民主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趁凌晨无人之机,在敦化市**街**楼下“**店”,先后四次用钳子将墙体外的空调线剪断,窃取空调线内的铜线,案发后赃物被扣押。2020年4月2日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敦价认涉字【2020】第033号”认定:8米塑铜线总价格人民币16.00元。
2020年3月24日至3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趁凌晨无人之机,在敦化市**街**家属楼**单元门前的仓房,先后两次用钳子将电线剪断,窃取电线内的铜线,案发后赃物被扣押。2020年4月2日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敦价认涉字【2020】第031号”认定12米塑铜线总价格人民币24.00元。
2020年3月29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趁凌晨无人之机,在敦化市*街“**”**店,先后两次用钳子将墙体外空调线剪断,窃取空调线内的铜线,案发后赃物被扣押。2020年4月2日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敦价认涉字【2020】第032号”认定45.2米塑铜线总价格人民币54.20元。
2020年3月27日凌晨(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李某某趁无人之机,在敦化市**街**综合楼车库,用钳子将电表箱内的电线剪断,窃取电线内的铜线,案发后赃物被扣押。2020年4月2日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敦价认涉字【2020】第030号”认定9.6米塑铜线总价格人民币19.20元。
2020年4月2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敦化市**街**楼住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二)被害人杨某某、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三)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四)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现场监控视频;
(七)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二年内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龙一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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