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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文虎无正当职业,先后四次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盗窃病人及亲友财物,详情如下。

1、2020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10楼48号房间内,趁病人睡觉后,将雷某某放在床上的一女士手提包偷走,在楼梯处拿走包内华为手机一部、现金100元,将包丢弃。经鉴定,该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为809元。

2、同年10月3日凌晨,李某某窜至该医院17楼1707号病房间趁余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边的华为mate20手机偷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为956元。之后,李某某继续到20楼一病房,趁邓某某熟睡之机,将床头柜上充电的红米6手机偷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的价值为404元。

3、2020年10月11日凌晨0时许,李某某窜至该医院19楼电梯口,趁陈某某睡觉之机偷走其华为荣耀C7手机,被陈惊醒发现,李文虎转身逃跑,将该手机扔在地上被陈捡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3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提取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志农

2021年1月27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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