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肇庆市封某某**镇**村委会**村,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4至6月期间,雇请砍伐工砍伐封某某**镇**村委4林班37小班葛塝大界山场林木。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砍伐面积28.5亩,树种为阔叶树、马尾松和杉木,砍伐蓄积共94.13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份;2、证人证言6份;3、鉴定文书1份;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5、辨认笔录若干;6、其他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
检察员:曾健凡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封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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