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罪)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4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会所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现住址珠海市斗门区****小区****单元**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0时许,被害人宋某某在珠海市斗门区**镇**酒店**会所消费,因接待问题与该会所部长苏某某(因本案已判决)发生口角并互殴,被劝阻后,苏某某与该会所主管周某某(因本案已判决)一起纠集了赵某某、冯某某(因本案均已判决)等人在珠海市斗门区**镇**酒店门口,苏某某手持7字型胎匙、周某某手持铁锤、赵某某手持伸缩棍、冯某某手持电击棒一起围殴宋某某,导致宋某某头皮挫伤、额窦壁骨折、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宋某某被殴打后,苏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冯某某等人逃离现场。随后宋某某在**酒店的停车场责问该会所经理即被告人李某某管理不当时,两人发生冲突,李某某将宋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右腿在宋某某的身上踩了两下,导致宋某某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外侧半月板Ⅱ°至Ⅲ°损伤。经法医鉴定,宋某某头皮挫伤、额窦壁骨折、体表多处软组织擦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外侧半月板Ⅱ°至Ⅲ°损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c)之规定,其损伤程度为为轻伤一级。

2019年8月7日9时许,李某某主动到白蕉派出所投案。2019年3月26日,李某某赔偿了宋某某人民币19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郑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作的伤情鉴定;6.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岱

检察官助理:莫家欣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本案案卷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各一份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