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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19〕5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巨某某**镇**村**村**号。2019年8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巨某某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征求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丁因琐事在微信群内相互辱骂。当日14时许,在巨某某**镇**村村委会,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丁、李某乙见面后,继续争执并相互厮打,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丁的鼻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丁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证明等;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传亮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身体检验报告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洁玉

检察员任卫东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巨某某**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本;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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