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组,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西**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 年8 月24 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铁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女友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甲产生矛盾,2020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文化广场遇见被害人刘某甲,后将其殴打致伤。经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刘某甲鼻部损伤致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4)常住人口查询信息;(5)情况说明;(6)谅解书、收条。2. 证人张某某、刘某乙、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全

2020年1015

                                     、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