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6********,汉族,专科文化,原潍坊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酒店店长,户籍系临朐县**路**号,现住临朐县**路**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潍坊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酒店店长经手公司款项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应缴纳水电、物业、洗涤、网站收款等款项共计181713.44元用于购置网络彩票等消费。2019年9月4日,上述款项已全额退还潍坊市三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萍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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