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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0********,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社区**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9日补查重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弥勒市**镇**小组其家中二楼房间内提供吸毒工具,4次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吸食毒品“小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现场检测报告书;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4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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