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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路**号**栋**室,租住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家属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因打架斗殴,于2017年4月2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2019年7月至9月,多次在其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家属区*号楼*单元*楼*室的出租房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的一天,李某甲在其出租房内容留赵某某、苏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麻果和冰毒。

2、2019年8月的一天,李某甲在其出租房内容留赵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麻果和冰毒。

3、2019年9月初的一天,李某甲在其出租房内容留刘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麻果。

4、2019年9月底的一天,李某甲在其出租房内容留刘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麻果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尿检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苏某某等6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荣勤

检察官助理 李润东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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