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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Z5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30日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元。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阜阳市颍州区**镇**庄家中与其妻子曹某某发生矛盾和厮打,**镇派出所民警朱某某、张某某及辅警刘某某等人接警后到现场出警,李某甲驾驶皖**号车辆追撵曹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等人要求李某甲停车,李某甲不听劝阻,仍驾驶车辆猛打方向盘,车辆将刘某某的右手部刮伤。之后,李某甲仍不停车,继续驾车在**庄现场附近田地里行驶试图追撵曹某某,追撵无果后李某甲驾车逃离至颍上县**镇附近被民警布控的卡点拦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黎莎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四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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