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会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3日被会理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会理县**乡**村**组自家地里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大火。经会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过火面积为750.5亩,烧毁羊木村、龙滩村、金岩村有林地面积328.3亩,宜林荒山417.9亩,耕地4.3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林木为:活立木蓄积21.5立方米, 幼树4221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地里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750.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328.3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至三年。本院为打击犯罪,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谌洪远
检察官:潘利平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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