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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阿某某垦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60********,汉族,硕士研究生,原新疆**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室。2019年7月12日因违法违纪被第一师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第一师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移送起诉,同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3月至2007年6月,时任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的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利拉伐(上海)乳业机械有限公司等公司在**控股子公司的项目招标、资金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所送现金共计74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两次收受利拉伐(上海)乳业机械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经理张永宏所送现金共计30万元,为该公司中标**控股子公司**金牛有限责任公司挤奶设备项目及设备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 

(1)2004年3月,李某某在乌鲁木齐市地窝堡机场前往银都大酒店途中的出租车上,收受张永宏所送现金12万元。

(2)2004年11月,李某某在乌鲁木齐市洪福大酒店收受张永宏所送现金18万元。

2、2006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乌鲁木齐市温州港大酒店包厢内,收受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主管何军所送现金6万元,为该公司在**控股子公司阿某某**棉浆公司配电设备项目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

3、2007年1月,李某某在乌鲁木齐洪福大酒店,收受新疆顶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丁祖宏所送现金8万元,为该公司中标**控股子公司阿某某市**棉浆公司锅炉改造项目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 

4、2007年6月,李某某在乌鲁木齐市银都酒店,收受新疆中洲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国兴所送现金30万元,为该公司中标**控股子公司阿某某**棉浆公司水处理工程项目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免文件、归案情况说明、付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何某某、丁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国有企业领导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7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务卫平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阿某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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