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葛家岔镇某某村某某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JQ5926号“力之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定西市安定区葛家岔镇大营小学沿马塬公路行驶至葛家岔加油站,因给车辆加油到葛家岔派出所开具证明时被民警查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1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兴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