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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北京**拍卖有限公司**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里**号楼**。因赌博,于2014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3),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路**桥路口迤西10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  岩

检察官助理:杜兴府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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