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42岁,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7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天津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天津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晚上23时2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D****2白色起亚轿车,在行驶至中部新城银河四路与金岸二道交口以南50米处时,与韩振清驾驶的牌照号为津C****1灰色起亚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天永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证人证言。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7、指认照片。
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乃军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所取保候审(手机号1392085****)。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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