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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某市**镇**村**组**号,现住邵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邵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邵某市**道**路交叉口地段,遇行人被害人曾某某在人行横道通行时未停车让行,将曾某某撞伤。经鉴定:曾某某构成重伤壹级(伤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经邵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曾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向邵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4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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