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5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蓝色三轮摩托车(后载邓某甲)由蕲春县狮子镇卢槽村福田寺往卢槽村部方向行驶,8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卢槽村五组下坡转弯路段时,车辆侧翻致使邓某甲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乙、邓某丙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万清
检察官助理:胡晓梅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蕲春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38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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