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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街街道**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街街道**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始,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使用“药水种植豆芽”。2019年10月18日,王某甲在李某某的授意下,到网络上查找、购买生产豆芽使用的添加剂。王某甲通过名为“***豆芽”的网店,线下微信交易以260元购买了4瓶豆芽营养液(编号为1号2瓶、编号2号2瓶、属三无产品)。2019年10月20日王某甲通过快递接收到豆芽营养液后,王某甲将“***豆芽”网店上的营养液的使用说明告诉母亲李某某,后李某某、王某某在安宁市**街街道**村租住的房内进行豆芽生产销售,每天生产、销售豆芽约200公斤。

2019年11月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宁市连然街道盐场综合批发农贸市场内1-25号李某某的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李某某、王某某售卖剩余的157.2千克(原有270千克)的豆芽进行抽样检测,发现李某某、王某某生产、售卖的豆芽内均含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低毒农药“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

2019年11月15日在李某某的带领下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来到李某某王某某**街街道**村**坊内,并对该豆芽加工生产作坊内摆放的60余桶(含豆、成品、半成品)、瓶装不明液体进行15份抽样检测,发现李某某、王某某生产加工的豆芽、不明液体内均含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低毒农药“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正力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街街道**村。李某某联系电话:1528844****,王某某联系电话:1352914****。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拾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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