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2********,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路**号**室,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山**号。2000年4月因吸毒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2017年10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辩护人孙某某,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4********,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山**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辩护人宋某某,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妻子夏某乙在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山家门口,因挖地基、砌护坡等问题,夏某乙与被害人夏某丙、夏某丁发生争吵,后夏某丁与夏某乙二人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夏某丁将夏某乙在肩部推倒在地,并与李某某发生推搡,夏某乙又将打架一事电话告知其弟即被告人夏某甲,后李某某驾驶出租车离去。夏某丁和夏某丙遂在夏某戊家门口休息时,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夏某甲驾车又来到现场,该二人下车后回家拿工具又与夏某丙、夏某丁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夏某甲手持一根铁撬杠将夏某丁左胳膊殴打致伤;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将夏某丙嘴部打伤,并持木棒将夏某戊右胳膊殴打致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丁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夏某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夏某戊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夏某甲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李某某、夏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萍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68页;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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