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民环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74********,云南省剑川县人,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大理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973********,四川省成都市人,汉族,专科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大理州自然资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释放,同日被大理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8日由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于2020年1月13日第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2020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大理市下关旧货市场内在一地摊处向一名男子(姓名、住址不详,在逃)购买了一颗虎牙后,将虎牙带回其在大理古城博爱路经营的“宝森堂”店铺内待出售。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所经营的“宝森堂”店铺内,通过POS机刷卡消费人民币14500元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了该虎牙。随后,被告人高某某经多次辗转并由他人采用邮寄快递的方式将虎牙运送往成都市,在邮寄途中于2016年11月10日被大理州森林公安局查获。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虎牙一颗为食肉目猫科虎的犬牙,价值人民币120000元,虎是国家I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扬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87776****,被告人高某某联系电话:1301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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