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仪征市**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部**号**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9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仪征市**镇**街**号**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街**号**幢**室)。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5年7月被南京市原六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8月6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仪征市**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7月2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常熟市**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路**号)。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 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仪征市**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青山镇**村**组**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牛某某、陶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赵某某、邵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29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仪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仪征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30日第二次退回仪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仪征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
2014年4、5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单独或者与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共同通过虚增债务、言语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参与索要债务共计人民币61万元,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参与索要债务共计人民币39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4、5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在借给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通过多次言语威胁、逼迫被害人赵某某写借条等方式虚增债务,至2014年年底,被害人赵某某通过交付现金、银行本票共计支付人民币26万元。
2.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与同案人王某某经事先共谋,在明知被害人赵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之间不存在14万元的借款事实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赵某某已经结清的借条多次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钱款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蒋某某以索要被害人赵某某之前借款利息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赵某某将原借款人民币11万元的借条改为借款人民币30万元的借条并持新借条多次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欠款。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同案人王某某所持人民币14万元的借条与被害人赵某某之间并无关系,且已经归还自己欠款人民币6万元的情况下,仍然向被害人赵某某多次索要之前借条所载明的人民币12万元。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蒋某某、张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为索要虚增债务将被害人拘禁于茶楼,言语威胁,限制其人身自由,同案人王某某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殴打。后因案发,被告人朱某某、蒋某某、张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敲诈勒索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借条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曹某某、秦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蒋某某、张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二)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
2014年4月某日,被告人朱某某、牛某某、陶某某为向被害人邵某某索要债务,将被害人邵某某从其暂住地先后带至本市**汽车租赁店、被告人牛某某经营的汽车装潢店等地看管拘禁,期间,被告人朱某某、牛某某采用对被害人邵某某拳打脚踢、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邵某某偿还债务。
次日,被告人朱某某为向被害人邵某某索要债务,在未经被害人邵某某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从仪征市**家园**栋**室被害人邵某某家中厨房翻窗入室,并用脚踹、拖把柄撬等手段强行打开被害人邵某某家防盗门。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牛某某、陶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文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邵某某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牛某某、陶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朱某某敲诈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敲诈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某、牛某某、陶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牛某某、陶某某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蒋某某、牛某某在各自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陶某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行,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获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牛某某、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艳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仪征市**家园**幢**室候审;被告人牛某某现在常熟市**街道**路**号候审;被告人陶某某现在仪征市**小区**栋**室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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