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号,住武穴市**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武穴市大法寺镇畈上村韩家凹处非法采矿,雇佣仵某某(另案处理)用挖机、钩机等机械帮其打石头, 被告人朱某甲将矿石销售给该村用于美丽乡村建设,以此获利5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查询、领条、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梅某某建行账户明细、武穴市综合*****出具的调查报告及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朱某丙、梅某某、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钰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1340991****)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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