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其妻子向某甲等人在平江县开发区七天阳光酒店附近租铺面并装修,开设一家工商注册为鑫隆烟酒商行的店铺,经营负责人是向某甲,经营烟酒生意,并于2019年1月3日以向某甲的名义向平江县烟草专卖局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编号430626170917),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后于2019年8月5日该店转让经营,办理了该许可注销手续。
在经营期间,为谋取非法利润,2019年6月份,被告人朱某某联系其上线“老方”,购进假冒湖南**公司注册商标的芙蓉王香烟、和天下香烟准备销售。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将购进假冒香烟存放在其事先联系好的平江县**镇**村****号喻某某家里。平江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后,到现场进行查处。经现场清点共计28箱香烟,其中:黄芙蓉王烟22件1099条,和天下烟6件120条。经湖南烟草专卖局对被查扣的芙蓉王、和天下烟草进行价格认定,共计货物价值人民币394750元;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逃至长沙县,2019年12月17日晚上8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县**街附近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平江县烟草局举报记录、立案报告、湖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专卖价格证明、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等书证;
2.证人喻某某、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家庭经营烟酒店铺期间,在明知芙蓉王、和天下香烟是湖南**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专卖烟草商品情况下,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从他人处购进假冒该注册商标的伪劣香烟欲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销售被查处,属犯罪未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由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池海
检察官助理:余娟娟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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