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8年4月2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4年至2018年间,在明知不符合申领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政策的情况下,虚构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骗取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人民币17464元。
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交易记录、领取燃油补贴花名册等相关书证;
2.证人高某甲、王某甲、陈某某、高某乙、顾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渔船燃油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博
检察官助理:潘亚萍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360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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