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街道**公租房**号楼**。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务工回家,将车停在巫山县**街道**后面的工地上,旁边停有一辆巫山移动服务公司的皮卡车(车牌号为渝A6****),皮卡车拖箱里有一个黄色工具箱,工具箱里有熔接器(品牌为腾仓牌、英文字母是Fujikura、型号是60S)、光纤切割刀(品牌为住友牌、型号为CT-30)等工具。朱某某会电脑、监控的安装及维护工作,知道工具箱里熔接器的用途,于是将工具箱盗窃回家。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巫山县**街道**后面的工地上被抓获,被盗的熔接器、切割刀等依法扣押,现已返还。经巫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熔接机、切割刀价格合计75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巫山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易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5. 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饶智勇
检察官助理:覃赋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朱某某现在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共64页;
3. 《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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