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某某,住巨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到巨某某**镇**村**街广场**路南,被害人丛某某经营的代销点内翻找钱款时,将正在睡觉的被害人丛某某惊醒,被告人朱某某采用掐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致被害人丛某某不能反抗,抢走被害人丛某某裤兜内现金共计人民币1017元,后被告人朱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丛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追回赃款人民币777元发还给被害人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赃款、衣物照片等;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销售记录单等;3.证人丛某甲、朱某甲、田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勘查、指认笔录等;5.被害人丛某某陈述;6.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掐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致被害人丛某某不能反抗,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丹
检察员毕洁玉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视听资料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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