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路**号**栋**号。2018年1月10日,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在其位于邵阳市双某某**街**宿舍**栋**号家中,容留他人吸毒三次,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9月5日凌晨,朱某某明知杨某某系吸毒人员,仍容留其在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19年9月7日晚上,朱某某明知容留杨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19年9月10日早上,朱某某容留杨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4.2019年9月11日,朱某某明知杨某某、隆某某、袁某某系吸毒人员,仍容留三人在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隆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照片;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润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_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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