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已注销),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河南省正阳县**镇,现租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03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08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9年08月30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正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01月10日正阳县公安局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所有的位于正阳县**镇**路东侧的四间两层楼房一座因与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16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以(2010)正民初字第1130-0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将该民事裁定书送达被告人朱某乙。2012年6月份,被告人朱某甲明知其位于正阳县**镇**路东侧的四间两层楼房一座被正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后,主动联系被害人张某以出售该房屋为由,双方约定购房款为48万元,并约定先支付定金3万元,同年8月7日李某乙(张某妻子)通过银行转账给朱某甲定金3万元。同年8月27日,被告人朱某甲在驻马店市**区**路附近一家洗浴中心,在见证人李某甲、朱某(朱某甲次子)的见证下,与被害人张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朱某甲当场将正国用(2000)字第0025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张某,约定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乙先后于同年8月29日、9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17万元、5万元给朱某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系朱某甲提供给张某)。同年9月底,张某在打扫房屋时发现该房屋已被正阳县人民法院查封,遂多次向朱某甲索要购房款,朱某甲拒不退还房款,后逃匿。
该房屋于2014年1月3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以50万元的最高竞价依法拍卖给买受人杨某某后,正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款分配给债权人陈某某254537元、李某丙100000、张甲43593,余款101870专用于朱某甲、杨某甲生活、住房补贴;2015年5月19日退还被害人张某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李海燕
2020年0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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