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07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东城大道顺安政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执勤民警当即带其至铜陵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口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永久
检察官助理:卢迅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社区**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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