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乡**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路。2011年4月20日因扰乱交通秩序被岳西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6月5日因引诱、容留卖淫被岳西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318国道由莲云方向往城关方向行驶至回龙路时,与陈某某发生纠纷,后陈某某报警,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朱某某有酒驾嫌疑,遂通知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一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朱某某拒不配合,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0725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20 年5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接岳西县公安局电话通知,于2020年5月27日至岳西县公安局讯问室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0725号鉴定意见书;
5.尿液提取笔录、制作笔录;
6.查获视频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同权
检察官助理:刘晶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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