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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02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94********,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村**路**号,现住济宁市**区**宿舍**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非营运小型轿车,在沿济宁市任城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与对向左转弯的鲁******出租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9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采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56.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与事故相对方达成赔偿协议。

被告人朱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济宁市公安局122接处警单、办案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5.执勤民警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祥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5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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