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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处****管理所合同工,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花园****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赣******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南昌市上饶大街由西向东倒车进行洒水作业,与由东向西行驶骑行赣******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谢某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被害人谢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3月18日,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颅毁损伤,其损伤可构成死亡原因。2020年3月23日,经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车牌赣******东风天锦牌市容作业车车位右侧与车牌赣*******两轮电动车车头前面碰撞形成。2020年4月15日,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谢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3月15日6时许,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接收调查,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单位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湖管理处对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74.8万元,被害人家属签订谅解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归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报警记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等书证;

3.证人朱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尸表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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