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九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场**,住**农垦社区**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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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 流程 |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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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9月20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东方红牌404 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沿嫩北农场南环路向右侧转弯至馨悦嘉园小区南大门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拖车斗侧翻,造成拖车斗内乘坐的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 55mg/l00ml,属醉酒,王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乙、王某甲无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朱某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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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 |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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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周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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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 |
王某甲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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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 述和辩解 |
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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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
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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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
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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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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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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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法定 从重 |
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无牌证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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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认罪认罚;自首;与部分被害人达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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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从轻 |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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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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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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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农场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谅解书1份。 |
检察员:王国徽
2020年5月8日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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