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492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77********,汉族,高中文化,系云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组**号**号。2018年9月4日,经昆明市西山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云南**有限公司副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路**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11月20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村委**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11月23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71********,回族,高中文化,系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78********,回族,初中文化,系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76********,汉族,高中文化,系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昆明市五华区**栋**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7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1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桂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村委**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11月23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昆明市东川区**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12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查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66********,汉族,小学文化,系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12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查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村**组**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21986********,彝族,初中文化,系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1********,汉族,小学文化,系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会泽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88********,彝族,初中文化,系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82********,汉族,高中文化,系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73********,汉族,高中文化,系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栋**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71********,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东川区**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72********,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马某某、查某某、邬某某、桂某某、蔡某某、苏某某、马某甲、阮某某、查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某、桂某某、邬某某、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赵某某、阮某某、查某某、郭某某、奚某某、刘某某、伍某某、徐某甲、蔡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行贿罪、贷款诈骗罪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4日改变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9月28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2019年9月1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4月,被告人康某某出资成立云南**有限公司,承揽昆明市城市改造房屋拆迁工程,先后纠集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马某某、马某甲、赵某某、阮某某、桂某某、邬某某、蔡某某、苏某某、查某某、查某甲、郭某某、伍某某、徐某甲、奚某某、蔡某甲、刘某某等同乡,并临时雇佣社会闲散人员,自2007年3月至2018年12月间,在昆明市五华区、西山区等地房屋拆迁过程中,采用滋扰、打砸、威胁、恐吓等方式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康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赵某某、桂某某、阮某某、查某某、苏某某、邬某某、查某甲、蔡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现已查明犯罪事实和违法事实如下:
寻衅滋事
2007年至2013年间,在五华区**街**拆迁项目、**村拆迁项目中,被告人康某某指使、放任云南**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马某某、马某甲、桂某某、苏某某、邬某某、蔡某某、查某某、查某甲、阮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
1、2007年3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马某甲、桂某某、蔡某某强行进入本市五华区**街**巷**号,随意殴打被害人李某某(时年63岁),致其受伤。
2、2007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马某某、马某甲、桂某某、苏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街**巷**号,随意殴打被害人李某甲(时年66岁),致其轻微伤。
3、2007年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马某甲、桂某某、邬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街**巷**号,持棍棒随意殴打被害人马某乙、钱某某、马某丙、马某丁,致被害人马某乙轻微伤。
4、2007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马某甲、桂某某、邬某某、苏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街**巷**号院内,持铁锤、钢管对前来收购废旧物品的被害人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成轻微伤。
5、2013年4月3日10时许,因与马某戊等人商谈搬迁费用发生争执,为逞强立威,被告人康某某安排指使被告人朱某某、阮某某、查某甲召集被告人马某某、查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等数十人,手持木棒、砖块对被害人马某戊经营的位于本市五华区**村的“**”、临近店铺内的人员及附近停放的电动车随意打砸,致被害人张某乙轻伤二级,造成“**”及附近店铺内财产严重损害,二十余辆电动自行车不同程度损毁。
二、故意伤害
2007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桂某某、邬某某、苏某某伙同朱某某(另案已判决)在本市五华区**街**号院坝内,因房屋拆迁与住户徐某某、徐某甲、汤某某发生纠纷、推搡,争执中打伤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构成轻伤。
三、故意毁坏财物
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康某某安排指使,由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蔡某甲、阮某某、奚某某、徐某甲、伍某某强行将被害人张某丙、杨某某带离其房屋后,由被告人徐某某指挥拆毁被害人张某丙、杨某某位于西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的面积为713.31平方米的砖混房屋,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人民币458268元。
2018年7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指挥拆毁被害人李某甲、赵某甲位于**村**组面积为220平方米的房屋两幢,经鉴定两幢房屋价值人民币131520元。
四、其他违法事实
1、2010年5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受孔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安排他人在本市盘龙区**楼下对被害人李某乙实施殴打,致其轻微伤,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处罚。
2、2018年4月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因擅自在虎某某位于本市五华区**村**号的房屋墙体上使用油漆喷涂“拆”字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
五、被告人康某某个人犯罪
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康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昆明**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中,为了感谢时任**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兼营业部总经理的孔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多次贷款提供的帮助,先后四次送给孔某某人民币共计30万元现金和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红木圈椅两套。
2015年3月,被告人康某某使用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昆明**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伪造贷款资料,虚构公司经营状况、贷款用途的方式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在贷款中,孔某某(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康某某骗取银行贷款,还利用职务为被告人康某某贷款提供帮助。2015年3月18日,在**银行放款1000万元后,孔某某安排银行有关人员将其中的800万元用于归还被告人康某某向其借的700万元本息,被告人康某某将200万元用于归还所借的贷款保证金。在贷款逾期,**银行在扣划200万元担保金后,仍有800万元本金未能收回,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在2017年12月13日,**银行营业部将该不良资产打包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收回转让金额529,2573万元。经鉴定,截止2018年12月31日,昆明**有限公司不能偿还1000万贷款,给**银行营业部造成的损失金额为452.70852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11月20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被告人徐某某、桂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11月23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康某某被西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21日,公安人员在大理州祥云县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公安人员在东川区**镇抓获被告人马某甲;公安人员在昆明市**区**区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公安人员在西山区**小区抓获被告人阮某某;公安人员在西山区**小区抓获被告人查某甲;被告人查某甲带领公安人员在盘龙区**路**单元楼内抓获被告人查某某;2019年1月22日,公安人员在西山区**庭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公安人员在宜良县**镇**村抓获被告人邬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桂某某到案;2019年3月13日,公安人员在**小区抓获被告人蔡某某;2018年7月3日,公安人员传唤被告人赵某某到案;2018年12月18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某到案;2018年12月20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徐某某、奚某某、查某某、阮某某、郭某某、刘某某、伍某某、蔡某甲、徐某甲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云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许可证、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工资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发票及收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银行交易记录、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商贸公司、**银行贷款材料、昆明**商贸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杨某乙、马某乙、钱某某、郑某某、张某丙、李某丙、赵某甲、张某乙、马某戊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王某甲、仲某某、把某某、马某己、赵某乙、赵某丙、田某某、袁某某、陈某甲、李某丁、万某某、汪某某、李某戊、阮某甲、谢某某、王某乙、皇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朱某某、徐某某、桂某某、马某某、邬某某、苏某某、马某甲、查某某、蔡某某、阮某某、查某甲、赵某某、蔡某甲、奚某某、郭某某、刘某某、伍某某、徐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伤情鉴定、价格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损毁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不具备贷款条件,伪造虚假贷款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造成银行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马某某、邬某某、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桂某某、马某某、邬某某、苏某某、马某甲、查某某、蔡某某、阮某某、查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十一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阮某某、查某某、蔡某甲、奚某某、郭某某、刘某某、伍某某、徐某甲故意损毁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十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朱某某、徐某某、桂某某、阮某某、马某某、马某甲、赵某某、查某某、苏某某、邬某某、查某甲、蔡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其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徐某某、查某甲、邬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桂某某、苏某某、阮某某、查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459****;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0884****;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64****;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880****;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2509****;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8770****;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8884****。
2.案卷材料:公安侦查卷三十九卷、监察委员会调查卷二十一卷,共计六十卷,电子光盘七十一张。
3.本案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涉案款物移交清单。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被害人赵某甲、李某丙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原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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