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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苏州**工业设备安装材料供应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838

被告单位苏州**工业设备安装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某某**镇**路**号**科技园**幢**楼**室,法定代表人朱某某,1999年**月**日注册成立。

诉讼代表人:郭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苏州**工业设备安装材料供应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31970********,汉族,高中文化,系苏州**工业设备安装材料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苏州市工业园区**花园**幢**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苏州**工业设备安装材料供应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被告单位苏州**工业设备安装材料供应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苏州**工业设备安装材料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负责公司经营时,于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间,通过艾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发票金额的8%左右的开票费的方式,多次接受昆山**物质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份,税款共计人民币283228.16 元,上述发票均已在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苏州**工业设备安装材料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负责公司经营时,于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间,以上述同样方式,多次接受上海*甲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乙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丙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甲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乙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物资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税款共计人民币639770.02元,上述44份发票均已在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苏州**工业设备安装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已经补缴全部税款。

2020年10月20日,苏州**工业设备安装材料供应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税款抵扣证明、补缴税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工业设备安装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朱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苏州**工业设备安装材料供应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苏州**工业设备安装材料供应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秀萍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各3份;

3.被告单位苏州**工业设备安装材料供应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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