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将本案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3月29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朱某冒充万州区政府工作人员并谎称其在云阳县政府调研学习,取得他人信任后,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合计76999.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以帮被害人吴某某的妻子向某甲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吴某某46519.9元。
2、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以帮被害人向某乙争取云阳农委的种植补助资金、安排向某乙的女儿到环卫部门上班为由,骗取向某乙8500元。
3、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朱某以帮被害人管某某在云阳县北部新区申请廉租房为由,骗取管某某21980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朱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向某乙、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被告人朱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其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瀚
附:
1.被告人朱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