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同年11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曾某甲在本市白某某新市街机场路1079号中国农业银行等地,以帮助购买铁路系统内部福利房或帮助进入铁路系统工作为由,先后骗得莫某某人民币(下同)89000元,骗得陈某甲120200元,骗得陈某乙45300元,骗得曾某乙42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曾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莫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曾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 欣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共五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VIVO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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