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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镇**街街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6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驾车带陈某某到资阳区茈湖口刘家湖湖边上一处荒废农户家的竹山里用气枪射杀了两只鸟。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曾某某持有的气枪1支、充气筒1个、疑似野生鸟类(死体)2只。经鉴定,被射杀的两只鸟均为池鹭,属国家“三有”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送检的枪形物(编号为06202000100001)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铅弹,认定为枪支。

2020年6月1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石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志辉

                                 检察官助理:翟敏平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50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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