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附**号,现租住武冈市**学府对面。2017年9月23日,因吸毒成瘾被武冈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6日15时50分,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曾某某向其购买毒品,被告人曾某某在武冈市五四中学后面的河边贩卖约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廖某某,曾某某获利100元;
2、2020年10月7日22时20分,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曾某某向其购买毒品,被告人曾某某在武冈市商二街聚义烧烤店门口对面的巷子里贩卖约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廖某某,曾某某获利100元;
3、2020年10月10日18时40分,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曾某某向其购买毒品,曾某某在武冈市商二街聚义烧烤店门口贩卖约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廖某某,曾某某获利100元;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辨认、提取笔录;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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