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路**号。2019年1月21日,因赌博被龙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赌博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曾某某,曾用名三明明,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房**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在龙山县**镇**路**号陈某某家二楼客厅聚集赌博人员张某甲、彭某甲、刘某某等人以“摇碗碗”压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陈某某“摇碗碗”并按照5%的比例抽水2000余元和场地费500元。曾某某当晚输了3万余元。
曾某某输钱后,遂邀约陈某某在陈某某家再次聚众赌博,由陈某某邀约赌博人员。次日20时许,曾某某、陈某某各出资1万元用于给参赌人员放码。陈某某“摇碗碗”,黄某某放码记账,李某乙、李某甲参赌的同时帮陈某某抽水。陈某某邀约赌博人员张某甲、彭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等人进行参赌。期间,曾某某将所赢的钱和陈某某抽取的盈利均继续用于放码,张某乙在赌场内借码25000元,刘某某借码20000元,彭某甲借码3000元,彭某乙借码3000元,张某甲借码5000元。陈某某、曾某某按照百分之5的比例抽水7000余元。
2020年1月19日,曾某某、陈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2.证人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彭某甲、彭某乙、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的供述;4.检查笔录及案发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大鸿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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